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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屬於犯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屬於犯罪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屬於犯罪嗎?

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分為以下幾個型別

第一種是源頭型,電信運營商、銀行、醫院、學校培訓機構、網際網路公司等,他們手中掌握大量基礎資訊,發生過運營商工作人員對外銷售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第二種是營銷公司,為推銷自己的產品,交換或者是購買公民個人資訊。第三種是職業販賣,也就是中間商。他們渠道多、資源多,為有資源和需要資源的雙方牽線搭橋,層層轉賣,從中賺取差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的行為。

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中可以看到,基於不同型別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入罪標準各不相同;

其中,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標準為50條

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為500條

以上兩項之外的其他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為5000條。

二、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有以下情形:

1、經同意或者使用公開資訊的

對於應當或自願向社會公開的資訊,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實質在於保護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身權利,對於其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資訊,是處於對社會公眾知情權的保障,自願向社會公開應當認為其放棄該部分資訊的保護,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如企業法人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記資訊。

2、不能識別到特定的人

對於微訊號、支付寶賬號等需要實名認證、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賬號,因為能最終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資訊。但對於一些不需要實名認證、不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資訊,因為不能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可以認為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

3、犯罪情節較輕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未達到相應數額、條數的不構成犯罪。

此外,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4、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不予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該罪的行為方式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若並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不應當認定為本罪。

現在某些崗位的工作人員能輕而易舉的獲得別人的個人資訊,有些人利慾薰心,販賣這些個人資訊,從而觸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所以能涉及到個人公民資訊的在崗工作人員,一定要警惕,不要經不起經濟誘惑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