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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行政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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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行政處罰規定

現如今,隨著科技與網路越來越快速的發展,個人資訊遭到洩露的事件也頻頻發生。我國規定了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情節比較輕微,雖然不會構成犯罪但會受到行政處罰。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行政處罰規定。

一、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怎麼認定?

(一)公民個人資訊

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實名註冊的手機號碼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二)非法手段則應該: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雖然我國法律對非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的人員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但事實上,金額小,影響也較小的洩露行為很難被發現,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個人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對一些比較重要的資訊不能隨意在網路上填寫,以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