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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洩露感染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個人資訊的該如何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1W)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身份資訊、行程住宿等個人資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故意洩露感染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個人資訊的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