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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如何定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5K)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如何定罪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頻繁發生,案件性質比較嚴重,行業內部人員已經成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重要主體,有些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因此,個人資訊保安成為近年來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那麼,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如何定罪?下面,讓小編為您進行講解。

一、刑法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訴,公民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意識比較薄弱,我國也沒有專門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而且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屬於知法犯法,如果情節比較輕的單處罰金,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管如何,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該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保護好公民個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