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輔警洩露個人資訊法律有哪些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4W)

輔警洩露個人資訊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沒有經過本人的許可,將個人資訊洩露給他人,無論是誰都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輔警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公民的個人資訊是比較正常的,工作性質如此,就應當遵守規定為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密。可是,有時也會出現輔警洩露個人資訊的情況,對此,法律有具體的規定。

輔警洩露個人資訊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通常而言,對於個人資訊洩露的渠道,從相關工作人員流出的可能性比較多,例如輔警洩露個人資訊、銀行工作人員洩露個人資訊等等其他渠道。這不僅有違職業道德,更是觸犯了法律。這些資訊的洩露都是公民自身無法控制的,因此就需要法律來進行規定,防止資訊洩露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