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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與過失殺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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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與過失殺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普通的老百姓對於刑事方面法律並不是特別瞭解,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最基礎的法律知識欠缺,另外一方面是刑法確實確實比較晦澀難懂,比如說,我們國家就存在著防衛過當和過失殺人這兩個不同的概念,那麼,防衛過當與過失殺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前者是為了避免公共利益等受到不法侵害力度過重,後者是由於過失導致的人員死亡。

一、防衛過當與過失殺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過失殺人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關於防衛過當

1、首先要注意的是,修訂後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放寬了界定防衛過當的標準,擴大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對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防衛,或稱其為特殊防衛權,直至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不存在過當情形。

如果不是涉及以上的暴力犯罪的防衛過當行為,要看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是判定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方面,是相對獨立又相輔相成的,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不能人為的割裂開來。其獨立性在於,構成防衛過當必須兼具兩個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屬於防衛過當,同理,即便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其關聯性在於從實踐來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必然造成重大損害,而只要造成重大損害,其防衛行為通常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修訂後的刑法將防衛過當規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要求同時具備兩個因素,旨在放寬對防衛行為的限制,儘量把針對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合法損害的範圍,擺脫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防衛損害衡量尺寸的苛求對防衛行為構成的羈絆和制約,以鼓勵廣大公民更勇敢、更主動地拿起“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具體認定防衛是否過當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判斷標準——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且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才可認定為防衛過當。

3、如何去正確理解和確定“防衛的必要限度”呢?關鍵在於把握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來判斷,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又不是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算重大的,均屬正當防衛的範圍,而不能認為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種必要限度還體現在是否是必需進行防衛。因為絕大多數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都是由行為人對侵害者的打擊造成的。而確定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對侵害者進行打擊,是否有必要採取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的方式進行防衛,對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防衛過當與過失殺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這個問題,在我們國家正當防衛,他指的是為了國家或者是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免受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行為,當然,這個行為是不能夠超過一定的限度的,否則將會構成防衛過檔,但是過失殺人,他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導致人員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