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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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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主體的權益在遭受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的侵害時,可以自行反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行為,我國香港境內也有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從法律條文上分析,香港法律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怎樣的?這些規定,與普通大陸法律的規定有什麼區別?

一、香港法律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怎樣的

香港是普通法系,所以沒有成文的刑法典,也沒有成文的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一般認為,香港的正當防衛分為人身防衛,見於《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財產防衛,見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4條(較長,不再列舉)

執法防衛,執法防衛可以細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實行合法逮捕;(2)防止已被逮捕的人犯從監所逃跑;(3)預防犯罪的實行和制止犯罪的完成。

這都是處理,表明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則需依據相關判例不確定。

二、新刑法對正當防衛界限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在香港境內,若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四實施的正當防止,致使他人受損,那麼,即使致使他人失去生命也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這是從法理上分析,具體司法實踐中,會如何判處,由法官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