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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勞動關係 閱讀(7.58K)

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單位錄用職工後,會規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期間內,如果發現職工實在不能勝任工作,應該提前一個月向其發出通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當然,這種情況下,單位要承擔一筆賠償,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那麼,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代通知金是單位按照一個月工資水平發放給辭退職工的。如果延期支付,則按照職工日工資進行折算。當然,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所有情況都支付代通知金,職工有重大過錯的,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