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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能否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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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能否不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能否不判刑?

認罪不判刑是不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8條規定,在《刑法》第67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脫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願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姦案件上。由於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姦而是通姦。

在文章的最後,套用大家生活當中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如果道歉有用的話,要警察就沒用了。可以預想,如果任何人在觸犯我國刑法以後,就因為主動認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那法律制度,社會公共秩序等方方面面將會陷入極度混亂的狀態中,這種情況根本就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