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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致人死亡是牽連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9W)

一、搶劫致人死亡是牽連犯嗎?

搶劫致人死亡是牽連犯嗎?

不是。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絡。

二、牽連犯數罪併罰的理由是什麼?

1、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犯罪故意;犯罪客體方面表現為兩個以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體。

2、對牽連犯實行並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牽連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無牽連關係的數個完全獨立犯罪相比沒有根本差別。

3、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和發展趨勢。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出現了對牽連犯進行並罰的規定。

4、對牽連犯實行並罰有助於擺脫理論困境、解決司法難題。牽連犯自其產生至現在面臨的種種困境表明,牽連犯的研究已走進了死衚衕,而對其實行並罰,把它視同並罰數罪,則牽連犯的存廢、牽連關係的判斷等一系列問題便迎刃而解。由於牽連犯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對同樣的犯罪事實,主張其為牽連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者均有之,對牽連犯進行並罰,也會克服這些問題。

牽連犯要實行數罪併罰。在客觀方面,牽連犯罪的行為人實施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在主觀方面,牽連犯的犯罪意圖,在主觀支配下具備數個犯罪故意,侵犯了多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