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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是不是失信人員?

判決執行 閱讀(1.86W)

一、限制高消費令是不是失信人員?

限制高消費令是不是失信人員?

是,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失信人員,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執威懾制度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具體內容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計程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限制高消費令政策的出臺,對社會上的失信人員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老賴或者失信人員對相關經濟失信問題不重視,導致對國家或者個人的經濟財產產生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政策的出臺,對有效控制和打擊失信人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