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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搶劫罪致人死亡量刑處罰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75W)

如何對搶劫罪致人死亡量刑處罰

實施搶劫的過程中,為了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往往會採取一定的暴力手段,然而這樣的暴力手段其實是很容易給被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那此時我國是如何對搶劫罪致人死亡量刑處罰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劫致人重傷怎麼認定

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

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

二、如何對搶劫罪致人死亡量刑處罰

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或害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併論處。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罰。

搶劫致人死亡的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另一種就是完成了搶劫之後又殺害被害人的。很顯然後一種情況是比較嚴重的,而此時構成的不僅僅是搶劫罪,還觸犯了故意殺人罪,此時就要以這兩罪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