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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搶劫致人死亡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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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搶劫致人死亡既遂未遂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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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搶劫有既遂未遂嗎

由於我國《刑法》分則將搶劫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之類罪,即表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劫財,其行為最終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因此根據法益侵害說,普通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為標準。而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為限,而不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財產為標準。因為行為人是否實際佔有取得財物,如何處置,已與刑法保護權益的意旨相去甚遠了。
《刑法》作為以懲治犯罪行為人為物件的強制手段,將重點放在懲處犯罪行為人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主觀罪過,並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加以考慮,則是立法者如此分類的立足點,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是如此。當然,這並不是說立法者對行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計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受到的侵犯,從危害結果上講,有時甚至遠遠超過其財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惡果。所以《刑法》第263條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屬於結果加重犯。由此,行為人是否搶到被害人的財物,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一個方面;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中傷(包括輕傷、重傷)、亡的後果,也應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另一個方面。假如這兩方面中任何一方產生了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既遂則符合搶劫罪屬於結果犯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