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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放火罪是不是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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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放火罪是不是危險犯?

刑法中放火罪是不是危險犯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危險的行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認罪可以量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類似於故意放火,還有其他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是涉嫌犯罪的。而且故意放火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認識到,自己一時衝動故意放火的做法,很有可能會人類不計其數的無辜受害者,所以,對故意放火的這種做法一般都會嚴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