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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抽象危險犯是否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9W)

一、放火罪抽象危險犯是否構成犯罪?

放火罪抽象危險犯是否構成犯罪?

不構成犯罪,但造成了實際的損害的,則構成犯罪。抽象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釋出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對於放火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司法機關在對抽象危險犯進行認定時,需要根據證據來認定是否存在實際的傷害情況,如果存在實際的犯罪事實行為的,則可以按照以上的立案標準來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