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危險犯有哪些罪名?
常見的危險犯的罪名有: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以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涉嫌犯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三、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說,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危險犯跟結果犯是相反的,因為結果犯的話,要求犯罪行為造成了具體的危害結果。但像是搶奪方向盤,這就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總不能等到車輛側翻了以後再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