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危險犯是不是行為犯?
危險犯不是行為犯,兩者在刑法意義上是不同的概念。
1、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
2、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二、常見的危險犯的罪名有哪些?
1、放火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2、爆炸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3、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5、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6、破壞交通設施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7、破壞電力裝置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8、危險駕駛罪是抽象的危險犯;
9、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險犯;
10、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抽象的危險犯;
1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
12、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1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具體的危險犯。
三、構成危險犯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由此可見,危險犯跟行為犯還是有區別的,我國法律制度中關於危險犯的罪名非常多,類似於放火罪爆炸罪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就像是放火罪,如果在自己的家裡為生活需要點柴火的,沒有造成任何重大影響的當然不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