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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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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那麼關於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它的主觀方面是什麼?主體條件是?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問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的量的規定性因素。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如果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儘管存在教唆行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質的規定性因素。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是年滿16週歲,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年滿14週歲,其他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一律為年滿16週歲。就上述8類犯罪而言,已滿14週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對於其他犯罪而言,已滿16週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與已滿16週歲的人一起實施上述8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對於這種案件,由於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就所實施的犯罪來說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間不能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而並非在二個以上的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結論。如,一個15週歲的人和兩個17週歲的人一起盜竊,根據以上分析,15週歲不能與其他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兩個17週歲的人之間還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汙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汙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絡、互相配合,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係。具體來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是屬於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屬於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們知道,犯罪行為存在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表現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1)共同的作為。如甲和乙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2)共同的不作為。如兩海灘救險員商量後共同決定不去搶救其負有搶救義務的某落水遊客,結果該遊客被溺死。(3)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如甲是某單位的防火責任人,甲、乙為了共同發洩對該單位的不滿,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燒燬該單位的倉庫,在乙點燃倉庫後,甲在旁邊看著,既不報告也不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任由倉庫被燒燬。本案中,甲負有防止火災發生、擴大的義務,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報警,屬於不作為,與以作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構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為分工。根據行為人之間的分工情況,共同犯罪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在共同實行行為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具有實行行為內部的分工。如在搶劫罪,一部分人實施暴力行為,一部分人實施獲取財物的行為。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各自的行為均具備全部構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一個實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該犯罪構成的一部分以後,又取得另一個實行犯的同意,兩人一起繼續把犯罪的實行行為進行到完成為止。如甲先對丙開始實施暴力行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終無法將丙手中的包奪走,碰巧路過的乙見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幫甲,將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奪走,然後甲再逃走。(2)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之間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為,而是由一部分人實施實行行為,另一部分人實施教唆行為、組織行為或者幫助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需要指出的是,與單個人犯罪的因果關係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關係只要求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個人的實行行為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全體共同犯罪人都應對該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為,全體責任”刑事責任原則。比如,甲和乙約定打死丙,二人同時向丙開槍,結果甲的子彈出現偏差沒有擊中丙,乙的子彈擊中丙導致丙死亡。在該案中,雖然只是乙的子彈擊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應和乙一塊對丙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為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體罪過形式。我們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為三種具體的組合形式:(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且都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2)共同間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都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間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都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2)都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危害結果,而且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會導致該種危害結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行為人決意參與共同犯罪。(2)不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的某種危害結果,而且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分析,更多關於共同犯罪的問題,如共同犯罪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是?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