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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讀職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 題的解釋》(參見“濫用職權罪”說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