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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扒竊行為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8W)

一、《刑法》對扒竊行為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刑法》對扒竊行為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刑法》對扒竊行為的認定方法為:扒竊的認定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對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進行竊取。扒竊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扒竊與偷竊區別是什麼

1、盜竊是指以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扒竊是指以祕密手段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

2、盜竊是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的總稱。扒竊只是盜竊的一種手段或者一種形式。盜竊的含義中包含扒竊,也就是兩者是從屬關係。

3、相較其他型別的盜竊,扒竊是對他人緊密佔有財物的竊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而盜竊的其他型別相對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

4、扒竊行為具有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內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而盜竊不一定具備這一特性。

5、”扒竊”不是法律用語,一般用來指流動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盜竊的行為。“盜竊”是法律用語,我國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用的都是這個詞。

所以,《刑法》對扒竊的認定方法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對受害人的物品進行竊取,導致受害人遭受了經濟損失。在生活中還需要注意扒竊和盜竊的區別。扒竊與盜竊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的實施行為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的法律用語不同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