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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對外投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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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對外投資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對對外投資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1、老《公司法》

第12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金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在投資後,接受所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在家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2、新《公司法》:

第15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由此可見,舊的《公司法》不但有對外投資的限制,而且對於註冊資本的要求也相對較高。通常為了使對外投資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註冊資本。修訂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再有投資限額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不受淨資產的限制。

第二,擴大了投資物件。公司對外投資的物件也從舊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主體擴大到企業。

第三,明確了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公司的對外投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營活動,必須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將投資問題提升為章程的必備條款,只要涉及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專案大小,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至於決議程式以及生效條件,均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章程作出規定,或另行作出決議。

第四,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決策機構行使不同的決策許可權。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

第五,明確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所投資的企業只承擔出資部分的有限責任。不得通過合同、協議的安排成為投資標的企業所負債務的連帶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