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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扒竊行為累計超過幾次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6W)

一、我國刑法規定扒竊行為累計超過幾次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扒竊行為累計超過幾次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扒竊行為累計超過3次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相信有不少民眾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都有丟失過東西,有很多小偷就覺得自己每次偷的東西也不是特別的多,大不過就是被行政拘留幾天,所以周而復始的屢教不改,所以法律上將多次扒竊行為定性成犯罪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