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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實害犯和結果犯一樣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9W)

一、刑事案件中實害犯和結果犯一樣嗎?

刑事案件中實害犯和結果犯一樣嗎

實害犯和結果犯是不一樣的,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而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為與結果的關係所劃分的犯罪型別。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為而無法定的危害結果,那麼,對於故意犯罪來說是犯罪未遂,對於過失犯罪來說則不構成犯罪。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在殺人罪中,必須是殺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殺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於殺人的目的,但卻未將被害人殺死,則為殺人罪未遂。在過失犯罪中,如果行為與法定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實害犯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實害犯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對實害犯和結果犯簡單的瞭解一下即可,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根據犯罪行為具有的特徵,將其劃分實害犯,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連續犯,吸收犯等,但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相關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