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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販賣判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情形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卡販賣判刑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