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 申請書
{子問題開始}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 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
事實和理由:
你院已於×××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號民事判決,宣告×××(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原住址)失蹤/死亡。現依據 ,可以證明×××已重新出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民特字第××號民事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樣式的製作依據與使用說明
1、本樣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製定,用於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下落不明人財產代管人用。
2、寫明申請人為被宣告失蹤人或被宣告死亡人或與被宣告失蹤或死亡人的利害關係。
3、申請書應寫明下落不明人的具體情況。
4、只能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