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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管轄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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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管轄法院是?

遺棄不僅觸犯了道德的底線,也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發生遺棄行為時,被遺棄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遺棄人履行撫養義務。可是在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問題是,遺棄罪的管轄法院是哪一個呢?是戶籍地法院,還是發生地法院呢?小編為您解答。

一、立案機關

遺棄罪屬自訴案件,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應當立案.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受理。

二、立案管轄

對於遺棄罪的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後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這裡“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這一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於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並保障他們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為了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同犯罪行為做鬥爭,保障單位和個人行使控告、舉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即當他們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主動採取保護措施或者被要求而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為了防止事後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打擊報復,該款還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們保密。

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遺棄罪起訴管轄,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而對於遺棄罪的的管轄法院而言,一般選擇行為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當然從上面我們也知道不管在哪個法院提起,它們都必須受理,如果不屬於管轄範圍之內,會移送到相應的法院進行處理。

相信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您已經了了解了遺棄罪的管轄法院的有關內容。如果發生了遺棄行為,被遺棄人應當立即到法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立案,這樣可以減輕遺棄對自己的傷害,強迫對方履行撫養義務,對於一些沒有能力進行上訴或者報警的弱勢人群,社群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該主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