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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如何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9W)

一、犯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如何處罰的?

犯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如何處罰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三、犯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是怎麼樣的?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屬於過失性的犯罪行為,對於此行為主要針對的是直接負現的主責任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要造成重大的損失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