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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W)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認定是怎樣的?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在與他人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不負責任,未盡到應盡的職責而導致被詐騙,從而使國家的利益發生重大損失。那麼,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認定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認定是怎樣的?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現後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2、區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兩種犯罪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後者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首先,行為人失職的行為是否導致了國家利益產生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在被詐騙之後採取措施挽回損失的,不構成犯罪。其次,它的犯罪主體是國家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則會構成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