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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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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處罰

在社會生活當中,不是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可以被原諒的。有些情況下,可能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而給國家單位或者是他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比如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一不小心被騙,那麼籤合同的相關人等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籤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處罰?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處罰?

犯本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概念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對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國家利益,是複雜客體。

2、犯罪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 合同文字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字的問題,一般來講,文字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 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 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 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字的起草,儘量爭取起草合同文字,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字。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 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字,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字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準備不足,容易讓對 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字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 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 外文文字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覆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 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字,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準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 文字,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緻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 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 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因此,要求籤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 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檔案,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 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瞭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瞭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範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 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 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瞭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 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 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 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 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 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裡“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 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 “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 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裝置,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鏽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它,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幹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複,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 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五)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 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儘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 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處罰的全部內容。首先大家要知道,觸犯本罪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另外本罪所針對的犯罪主體是比較特殊的,主要是針對一些國家的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一不注意,就會導致國家的利益遭受損失,儘管是過失犯罪,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