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認定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現後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2、區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後者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