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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的分類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是按照既遂標準分類的。

行為犯的分類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2、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3、舉動犯。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著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4、危險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2、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與刑事法律的接觸並不是很多,更多的時候我們都在接觸民事法律,所以我們應當在平時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