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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劃分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W)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劃分是什麼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綁架罪,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實際勒索到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在行為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這種程度的,不構成犯罪既遂。如脫逃罪以行為人達到脫離監禁羈押的狀態和程度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偷越國(邊)境罪以行為人達到越過邊境線的程度為犯罪既遂的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犯人的劃分可以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行為就是隻要實施了犯罪的行為,哪怕沒有造成法定的後果都屬於犯罪,而結果犯,是必要要有已定的法定犯罪結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