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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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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為,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集合犯和連續犯的相似之處

從數個同種行為構成一罪來看,集合犯與連續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1、都具有連續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意思傾向。

2、數個同種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

三、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別

1、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犯罪行為都是需要被嚴厲的打擊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守刑事法律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的程式等,以避免觸犯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