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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的行為犯有哪些分類?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03K)

一、法律上規定的行為犯有哪些分類?

法律上規定的行為犯有哪些分類?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舉動犯和行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行為不同,可以將犯罪行為分為舉止犯和行為犯兩種。舉止犯和行為犯的概念不同,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兩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是以犯罪行為完成作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