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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劃分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1W)

一、結果犯行為犯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劃分標準

(1)以結果論責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續下來的刑法觀念,雖然我們並不贊成以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既遂與否的標準,但許多犯罪的確是以結果的發生作為既遂的主要標誌的。將這類犯罪歸於結果犯之列,合乎傳統思維觀念。又由於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確立上述觀念對研究和處罰既遂犯具有現實意義。

(2)雖然我國刑法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原則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但我國刑法分則對法定刑的設定則是以處罰既遂犯為標本的。這就是說,立法者在給犯罪配置法定刑時,應當考慮的是該罪既遂形態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做到罪刑相適應。於是,依既遂標準說研究結果犯和行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規律,有助於法定刑體系的協調一致。

(3)根據成立標準說,結果犯只限於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和少數直接故意犯罪,這勢必導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為犯,也可以是結果犯。如依據刑法對殺人罪的規定本身來看,該罪只是行為犯。但就具體的殺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殺人是行為犯,間接故意殺人是結果犯,於是該罪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二者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

(4)就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關係而言,犯罪構成是基礎,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實現了的犯罪構成。表面上看,成立標準說強調犯罪構成的作用,實質上這是把犯罪構成過於簡單化的表現。相反,既遂標準說是在運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確定對既遂犯的處罰,是罪與刑的結合,其價值取向更加合理。

二、行為犯與結果犯有什麼不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結果犯和行為犯兩者之間是有不同的地方,結果犯是犯罪已經實施成為事實的一種犯罪行為,行為犯就是犯罪還未實施未成為事實的一種犯罪行為。同時對於侵害的物件也有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