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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造謠犯罪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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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造謠犯罪處罰是什麼?

疫情期間造謠犯罪處罰是什麼?

疫情期間造謠犯罪處罰是面臨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執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資訊”,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整個社會都應當是處於一種有條不紊的狀態之下所運營的,如果說社會秩序得到了破壞,那麼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日常生活都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在疫情高發期間內,我們必須要做好自己,堅決不進行虛假資訊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