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疫情期間編造或傳播謠言的行為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 閱讀(3.01W)

對於那些故意編造、散佈謠言,危害社會的,則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間編造或傳播謠言的行為怎麼處罰

在認定和判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時,可以參考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例如,編造、故意傳播上述虛假資訊,致使機場、碼頭、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的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影響飛機、列車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的正常執行,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造成當地村民或者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即屬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導致人員擁擠踩踏,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縣級以上區域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或者妨害國家重大活動的舉辦和開展的,即可認定造成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