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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犯罪不正當利益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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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犯罪不正當利益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行賄犯罪不正當利益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從上述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講是否構成行賄犯罪除了滿足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條件之外,還必須滿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個目的條件。由此,準確界定何為“不正當利益”就成為司法機關懲治行賄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也就是說實施行賄行為的,原則上達到了這個數額之後,就會以行賄罪定罪處罰。不過在未滿這個數額的時候,同時具有法定的情節,此時也是會按照行賄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具體的犯罪數額、情節不一樣,最終的量刑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