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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炸罪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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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爆炸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爆炸罪是怎麼判刑的?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認定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二)本罪的行為方式

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有的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將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內爆炸,有的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裝置發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實施爆炸地點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交通線等處,如將爆炸物放在船隻、飛機、汽車、火車上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影劇院、街道、群眾集會地方製造爆炸事件。

(三)本罪的主觀因素

1、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如果從事爆炸行為的話,將構成犯罪行為,如果相關的人員是需要承擔防止爆炸行為發生的義務,但是卻沒有積極的阻止爆炸行為發生,這種行為也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所說的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