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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後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全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等犯罪與爆炸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但是,由於刑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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