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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爆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6W)

一、中國對爆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爆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二、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爆炸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將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內爆炸,有的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裝置發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實施爆炸地點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交通線等處,如將爆炸物放在船隻、飛機、汽車、火車上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影劇院、街道、群眾集會地方製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爆炸罪是屬於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會影響到公共財產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嚴厲的處罰,根據其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不同的量刑,如果已經有多人死亡的,按照10年以上甚至是死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