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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濫伐林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05K)

一、一般濫伐林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濫伐林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濫伐林木罪既遂的處罰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

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砍伐樹木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定要獲得國家的批准;如果存在濫伐的行為作為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法院一般在判決的時候也會按濫伐的數量來進行處理,一般對於數量越大所存在的刑事處罰就會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