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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8W)

一、濫伐林木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濫伐林木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物件與盜伐林木罪的物件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物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林木保護的制度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良好發展。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為為在禁止伐木的林地盜伐或在允許砍伐的樹木之上濫伐樹木。本罪的主觀狀態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