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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濫伐林木罪是怎麼判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3W)

一、一般濫伐林木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濫伐林木罪是怎麼判刑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一)判斷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首要看要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物件與盜伐林木罪的物件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物件。也就說砍伐個人房屋前後的幾個樹木是不構成本罪的。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樹250一6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

濫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極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

(4)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如濫伐珍稀樹木等。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 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3、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為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才會構成濫伐林木罪。

(二)認定濫伐林木罪時要注意與盜伐林木罪進行區分

盜伐林木以非法佔有為目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罪容易混淆,所以要注意區分。

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物件不同。

兩者的犯罪物件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物件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物件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在我們國家砍伐林木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也就是獲得林木砍伐許可證之後才能夠進行砍伐。並且在數量方面也是存在限制的,如果超過法律允許的數量進行濫砍濫伐,將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