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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如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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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如何立案偵查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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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流程

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流程: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