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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銷售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8W)

一、中國對銷售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銷售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公民的個人資訊若是被洩露,是極有可能發生詐騙、勒索、騷擾等違法事件的,故此法律直接規定了,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得因為想要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等原因,就在資訊所有者沒有同意的前提之下,就將他人的個人資訊售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