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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6W)

一、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該罪名具體的處罰規定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麼判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依次考慮三個因素:一是隻要該資訊被用於實施犯罪活動,均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二是看是否嚴重危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給公民個人帶來較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其他後果;三是在無法認定前兩者的情況下,根據出售、提供或者獲取資訊的數量、次數加以確定,其中,在出售的情況下還包括獲利金額,在提供、獲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手段的惡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對價金額,等等。即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次數、獲利金額、手段、持續時間、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具體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情節嚴重: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為了拓展公司業務或是個人人脈,有些行為人則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差異較大。對於為了實施違法犯罪目的而獲取、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為情節嚴重。當然,並非只有犯罪後果實際發生才構成情節嚴重,可以結合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面臨的風險大小來確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一般而言,產生實際損害的情節重於面臨極大風險的情節。

3.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手段惡劣的。有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出售或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目的,往往會額外實施一些輔助行為;有些行為人則是組織化、規模化或者用惡劣手段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因而,就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或糾集、僱用多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從中獲利數額較大的。即行為人出售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相關犯罪立案標準綜合確定,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獲利數額達5000元以上的,可確定為情節嚴重。

5.其他應當認定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綜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況,有兩個以上情節接近以上標準,或者有一個情節接近以上標準,同時具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

購買他人資訊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利用他人的資訊去實施犯罪行為,也有可能僅是為了更瞭解資訊的所有者,但由於售賣他人資訊的行為是違法的,故此任何人都不得將他人沒有公佈的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