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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9W)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生產、銷售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醫用器材是屬於對公民的健康造成非常影響的一項器材,所以如果進行生產和銷售是需要通過國家醫療器材稽核部門的標準才行。如果沒有對該醫療器材進行稽核而就直接進行銷售,是屬於對公民的健康生命權造成威脅,很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效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