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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W)

一、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對合夥組織的主要人員,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構成是啥?

1、犯罪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客體

(1)犯罪客體

本條所反映的公民的個人資訊被侵犯,即本條的犯罪直接客體是公民的個人資訊權。個人資訊所有者對其個人資訊自由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個人資訊權的權利內容包括資訊決定權、資訊保密權、資訊查詢權、資訊更正權、資訊封鎖權、資訊刪除權、資訊報酬請求權。

(2)個人資訊的具體內涵

對於公民的個人資訊具體內涵,法條並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規範,加之我國的《個人資訊保安保護法》還沒有出臺,使得本條的具體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難。

4、犯罪物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物件是公民的個人資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獲得其它公民的個人資訊的行為本身就是構成了犯罪的,並且還存在出售並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顯然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