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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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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有缺陷產品。

產品侵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構成產品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是產品缺陷。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產品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過加工、製作,未經過加工製作的自然物,不是產品;二是用於銷售,因而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物。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缺陷分為三種:一是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二是製造缺陷,是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製作成的最終產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三是警示說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險,在銷售的產品上沒有予以充分的警示與說明的缺陷。

2、須有人身、財產的損害事實。

產品侵權責任中的損害事實與其他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損害嚴重、損害發生的時間有早有晚的特點。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

財產損失,不是指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即購買該產品所付價金的損失,而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其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是指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的損害。

產品侵權造成精神損害,多數是指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對此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3、須有因果關係。

產品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

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係,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

產品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就現在的科學技術而言,並不是所有領域內的這些產品設計出來都絕對沒有任何缺陷的,但是產品的缺陷不能夠危及到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如果該缺陷是可以避免的,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商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